AD
首页 > 股票配资 > 正文

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有哪些?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问题

2020-11-18 22:57:18
评论 点击收藏

 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,我们的生活水平也是越来越高了呢,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,希望大家可以耐心的看完我们的文章。

 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有哪些?
  一、保险法司法解释二
  第一条【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,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】
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投保人交付投保单,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,发生保险事故的,按下列情形处理:
  (1)符合承保条件,被保险人、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  (2)不符合承保条件,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。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 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,由保险人举证。
  第二条【临时保险单的效力】
 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,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。
 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,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。
  第三条【投保人死亡后,其权利义务的继承】
  财产保险合同中,投保人死亡后,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发生保险事故的,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,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,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  人身保险合同中,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,投保人死亡后,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,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、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,未经被保险人同意,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  人身保险合同中,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,应当通知被保险人、受益人。被保险人、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,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,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 
  二、关于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问题
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两种情况,一种是合同效力问题,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,这方面问题适用新的保险法,另一种是合同条款问题,如责任条款、分红方案、免责条款,这方面的纠纷适用以前的保险法。
  因此你的理解是正确的,北京日报的那篇新闻我看了看,并不能说他的理解是错的,但可能是为了更快发表,没有注意条理性,使很多非专业人士看了以后反倒弄不明白了。
  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,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咨询,我们一定会竭诚为大家服务的呢。
为您推荐:

拓展阅读

更多